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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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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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人飄洋過海,到了猶如海角的非洲肯亞,卻對地球這一頭的中國大陸,以如簧之舌騙走了許多人的一生積蓄,多少大陸人失去了一生所有,甚至抑鬱而終。就法論法,昨天宣判的五名台籍詐騙犯所涉罪責,被害人幾乎全部是中國大陸人,它其實涉及雙方法院管轄權的競合問題,有沒有遣返台灣受審,跟所謂「司法主權尊嚴」根本無關。依刑事法的基本法理,刑法並不是對於任何地、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能適用;亦即,刑法的效力是明定了限制範圍的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、第四條的規定,刑法之效力,原則上只及於犯罪之「行為」或「結果」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。亦即世界通用的所謂「屬地主義」。只有刑法第五條列舉的十款特定罪名,如內亂、外患、妨害公務、公共危險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、販賣毒品、買賣人口、海盜罪等,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重罪,才適用刑法處罰,台人在境外犯電信詐騙罪,其實根本不在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。況且,假若蔡英文總統已不認同「九二共識」,那肯亞案的「結果地」既在一個外國的「中國」,本就是台灣的刑法效力所不及,既是我們形法效力不及的地方,還要費力爭取,究竟為啥?除非我們承認「中國大陸」是屬中華民國領域,我們就可以主張此案的「結果地」是我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。但這時也就只是牽涉兩岸法院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罷了,跟「司法主權」又有何干?若費力將犯罪人弄回台灣,卻把他們放了,真的爭取了什麼「尊嚴」或「主權」嗎?台灣詐騙犯橫行天下,政府卻搶將回來、曲意迴護,恐怕我們最終得到的,不過是一個保護罪犯的惡名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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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資訊海量的時代,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是現在的科技趨勢!
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在效能與穩定性達到一定的階段之後,
勝負的關鍵除了更細緻的性能調教與提升之外,
售後服務與保固以及產品的延伸使用就成為關鍵,
換句話說就是看誰比較貼心,
而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在這方面就具有優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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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Kata GRIP-12 DL(DL-G12) 數位槍套包 |
DL(Digital-light)系列產品展現”去蕪存菁”的技術與簡潔流暢的設計; 自織品材料( RipStop Fabrics織材特性:輕量,防撕裂的高科技材質, 廣泛運用於降落傘,熱氣球及比賽帆船上), 特殊織法的繩帶(Spider webbing為近似蜘蛛網的交錯織法,可使用較少的材料來達成強化的結構及輕量化.),零配件材質, 整體及細部結構, 均斤斤計較地考慮其輕量化,且同時兼顧保護與耐用性. 本系列產品均分為黑色系(B)與灰色系(G)供個人品好的選擇. 輕量化的DL背包讓使用者忘了地心引力的存在, 同時也讓您的愛機擁有近乎頂級的防護 |
※本商品僅為槍套包,圖片僅供參考※ ※商品圖顏色因電腦螢幕色差略有不同,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※ |
商品訊息簡述:
品牌 | KATA |
---|---|
背包類型 | 側背包, 槍套包 |
顏色 | 黑, 灰 |
外層材質 | 尼龍, 聚酯纖維 |
容量(L) | 一機一短鏡頭 |
重量(g) | 約340g , 約0.34kg |
防雨罩(套) | 有防雨罩(套) |
外尺寸(cm) | 約 15.5L x 12.5W x 19H 公分 |
內尺寸(cm) | 約 14.5L x 12W x 17.5H 公分 |
注意事項 | ~規格及隨機標準配備以實際出貨為主,原廠保留變更之權利,若有變更,恕不另行通知!~ |
KATA (DL-G12) 數位槍套包-Digital-light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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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人飄洋過海,到了猶如海角的非洲肯亞,卻對地球這一頭的中國大陸,以如簧之舌騙走了許多人的一生積蓄,多少大陸人失去了一生所有,甚至抑鬱而終。就法論法,昨天宣判的五名台籍詐騙犯所涉罪責,被害人幾乎全部是中國大陸人,它其實涉及雙方法院管轄權的競合問題,有沒有遣返台灣受審,跟所謂「司法主權尊嚴」根本無關。依刑事法的基本法理,刑法並不是對於任何地、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能適用;亦即,刑法的效力是明定了限制範圍的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、第四條的規定,刑法之效力,原則上只及於犯罪之「行為」或「結果」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。亦即世界通用的所謂「屬地主義」。只有刑法第五條列舉的十款特定罪名,如內亂、外患、妨害公務、公共危險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、販賣毒品、買賣人口、海盜罪等,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重罪,才適用刑法處罰,台人在境外犯電信詐騙罪,其實根本不在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。況且,假若蔡英文總統已不認同「九二共識」,那肯亞案的「結果地」既在一個外國的「中國」,本就是台灣的刑法效力所不及,既是我們形法效力不及的地方,還要費力爭取,究竟為啥?除非我們承認「中國大陸」是屬中華民國領域,我們就可以主張此案的「結果地」是我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。但這時也就只是牽涉兩岸法院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罷了,跟「司法主權」又有何干?若費力將犯罪人弄回台灣,卻把他們放了,真的爭取了什麼「尊嚴」或「主權」嗎?台灣詐騙犯橫行天下,政府卻搶將回來、曲意迴護,恐怕我們最終得到的,不過是一個保護罪犯的惡名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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